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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物致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众所周知,每年的三月十五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我们独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迸发出勃勃生机,随之而来的便是如何维护我国消费者正当权益的问题。

在西方,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早已以它独特的魅力运行了上百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的三月十五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其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世界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我们消费者权益。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寻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是否也该了解了解我们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在消费的时候合理使用自己的正当权益,免遭意外的损失。

我们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为我国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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